广州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3922420510
律师信息
陈灿芳-广州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律师照片展示

陈灿芳律师

  • 所属律所:

    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4401200910927574

  • 电话:

    13922420510

  • 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313号康富来大厦1006室

网站介绍

处理医疗纠纷的原则 一般医疗纠纷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6日 来源:广州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律师
[导读]:  陈灿芳律师,广州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

 陈灿芳律师,广州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处理医疗纠纷的原则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我们经常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医疗纠纷,对于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患者和医生都有,我们应该明确的认识自己的义务与,才能够减少矛盾发生,接下来和一起学习一下,处理医疗纠纷的原则是什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处理医疗纠纷的原则

  无过错原则

  医疗纠纷处理原则中的无过错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的归责标准,即不因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他就应承担民事。

  无过错原则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在美国医疗侵权行为适用该原则,而这原则又常常和保险制度、损害分担制度联系在一起。

  在我国适用无过错原则的主要有:危险、产品、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职务侵权的民事、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有学者主张我国在医疗侵权领域采用无过错原则,并结合保险制度实现对受害人最充分的补偿。

  公平原则

  医疗纠纷原则中的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情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在输血后意外感染丙肝的案件审理中,在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令采供血机构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采供血机构通过保险来由保险公司分担其。但也有一些省市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因为采供血机构或者临床用血机构存在过错或是不能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而判令巨额赔偿。

  所以,医疗机构是否要承担和赔偿需要通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来认定,这四要件中最重要的是如何认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举证

  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正式施行。新对医疗事故的概念做了明确的界定,把医疗事故民事的性质归属于民法上的侵权。

  2002年4月1日正式实施。该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将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医疗事故民事的归责原则,明确了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实行举证倒置。在2010年7月1日实施生效的第七章规定了,在三种情况下推定是院方的过错。因此,当前医患纠纷中的部分举证实际上已经转移至患方。

  三、如何处理医疗纠纷

  1、和解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和解应注意以下问题:

  医患双方的和解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能就民事进行协商,不能规避当事医院、当事医务人员应承担的行政和刑事。

  参加和解的患方必须直接与医院发生利害关系,在法律上享有民事权利,依法承担民事义务,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继承人、代理人等。

  参加和解的院方必须由院方法定代表人即院长参加和解,其代表医院的行为,应认定合法有效。医院的其他人员如参加和解,要持有盖有医院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其和解行为才合法有效。

  2、调解

  第四十八条对调解进行了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可见,已经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以请求卫生行政部门介入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

  3、诉讼

  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进行鉴定并不是医疗纠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

  在举证方面,患者对患方和院方存在医患关系,以及产生了损害后果负有举证,院方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

  通过的介绍,我们知道了处理医疗纠纷的原则有哪些,它包括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两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医生要不断提高自己的医疗水平,而患者应该更多的体谅医生,以上就是的回答,感谢您的阅读。

一般医疗纠纷怎么处理

  医疗纠纷的发生是现代社会每个国家都十分关切的一个问题,大到现在的疫苗事件,小到现在的医院手术不成功这个问题,对于医疗纠纷一般都是需要采取法律的途径进行解决。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一般医疗纠纷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一般医疗纠纷怎么处理

  第一、发生医疗纠纷后,首先医患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调解,达成协议,纠纷处理结束。

  第二、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请求进行医学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协调双方承担相应。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处理结束。

  第三、如果不服协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跳过第一、第二,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案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做出依法判决。

  二、医疗纠纷分类

  侵权和违约

  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可以选择侵权或违约要求对方承担。

  三、医疗纠纷判断标准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一般医疗纠纷怎么处理的全部内容。医疗纠纷的处理一定要细致的处理,这一般都会引起社会上的巨大反响。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Copyright © 2008-2020

广州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闽ICP备08005907号 网站地图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